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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1/5/12 8:17:00
洛人职[2008]1号
 
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洛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县以上政府人事(职称)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五条  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设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档次设置相结合的控制办法。
第六条  结构比例控制是对事业单位主、辅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和总量进行的控制,单位在设岗时,应在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  最高职务岗位档次控制主要是对高、中级岗位设置的限制,以明确不同类别单位选用的主、辅系列最高可设置的职务岗位档次。对规模较小且专业技术性不强的单位,不设高级职务岗位;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辅系列,原则上不设高级职务;辅系列人员多、业务量大、技术性强的市属规模大的事业单位,在辅系列可设少量副高级职务岗位;正高级岗位主要在市属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单位设置。已确定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设到科室,对于规模较小的单位以及辅系列岗位,可以整个单位或所有辅系列为基础,统筹考虑,科学、合理设置。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得低于总岗位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从严控制并逐步取消单列专业技术岗位。除硕士、博士研究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在部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业后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办理延退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外,原则上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博士、博士后等高学历人员以及从外地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随时按岗位聘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已达到控制限额的,可单列专业技术岗位。对按规定已单列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自批准单列之日起5年内,在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时可不占单位岗位基数,5年后纳入单位岗位基数。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具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通过评审(认定)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须具备任职条件规定的最低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如大、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聘员级职务;本科满1年、大专满3年、中专满5年可聘助理级职务;本科满5年、大专满7年可聘中级职务);
(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符合我省职称外语考试的政策规定;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九)其他必要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工作程序及聘任有关的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三)成立由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聘任推荐委员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推荐意见;
(四)单位领导根据聘任委员会的推荐结论,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五)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合同的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法,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六)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登记表》(样表附后)一式三份(本人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科研课题和项目的周期聘任。
(七)单位将聘任工作情况报告和通过《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上报的《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审批表》、《聘任人员花名册》以及相应的数据软盘报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备案后,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  本年度评审通过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单位空岗情况(事业单位按上级人事(职称)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一般于次年度3—9月办理聘任手续;通过考试、认定等途径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应在取得证书后集中在3—9月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变换工作岗位(须通过转评、考试、认定等形式取得与现岗位相符的任职资格)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比较负责,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未造成失误或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脱岗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各单位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当年度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优秀等次比例以内。
第十九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
(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企业和其它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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