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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职称互认互通有关工作的通知
加入时间:2023/7/11 9:37:3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省职称互认互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进一步畅通我省职称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效促进人才流动减少重复评价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就全省职称互认互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系统完成备案的各级别职称实行省内互认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到的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高中初级职称,在河南省内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持原证书申报。我省职称管理系统内查询不到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原职称任职文件印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实后完成信息补录等评审数据归集工作

二、跨地区跨单位违规评审取得的职称不予认可。按照2019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结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84号)明确全省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备案的评审专业及评审范围2019年(含)以后各中级评审委员会不得超范围评审。私自跨地市跨单位申报评审人员,评审结果无效。2019(不含)以前评审通过的人员,可以在我省职称管理系统内查询到的,各地市各单位间不再进行资格确认,可以直接聘任或者申报高一级职称。我省职称管理系统内查询不到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原职称任职文件印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实后完成信息补录等评审数据归集工作。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主管单位要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审核过程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跨地市跨单位申报等违规违纪行为,评审结果无效。

三、“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在规定范围有效。依据基层倾斜政策、基层绿色通道规定以及其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规定取得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所评职称在规定的基层范围有效。变更就业执业范围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格确认或者转评。基层或者农村实用人才等,按照全省通用标准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全省通用。

四、省外来豫职称资格确认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外来豫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3号)规定执行。省外来豫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资格确认由省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参照执行。对省外来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时,省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主管单位要注意简化程序,精简材料,提升服务质效。

五、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决定互认互通范围。河南省内高等院校等自主评审单位备案的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内,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互认互通及资格确认办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同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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