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对以下20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案件进行了讨论,认为其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拟认定为工伤,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8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与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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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