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不予认定公示
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4月11日受理了郭元浩申请的郭建伟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郭建伟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为确保工伤认定公平、公正,现将工亡职工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为五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与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联系。
举报电话:0379-68236798
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7月23日
拟不予认定工伤职工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名称: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郭建伟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0322197102184713
事故简述:2023年11月1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24小时),机修工郭建伟在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车间内工作时感觉身体不舒服,通过电话向班长马万立请假、后借其电动车到公司外面大安村的汝阳健康人药房买药(有当天买药付款记录和出入药房两段监控录像),16时26分经过生活区门岗回到公司,17时21分电话联系班长马万立归还电动车、之后没有上班到宿舍休息。直到11月2日上午7点多、11点多班长马万立两次到宿舍看望郭建伟,发现其病情仍没有好转,11点25分左右就和同事尚广子用车送郭建伟到大安村的汝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抽血化验检查后医生建议转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班长马万立征求郭建伟的意见后,随即和尚广子用车把郭建伟送到孟津区送庄镇护庄村的家里,郭建伟的家人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于11月2日15时许被孟津区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送至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脓毒血症2.脓毒性休克3.多脏器功能衰竭4.肾功能不全5.心功能不全6.呼吸衰竭7.肝功能不全8.凝血功能障碍9.心肌损害10.代谢性酸中毒11.血小板减少12.电解质紊乱13.低蛋白血症14.胆囊结石15.脾术后。(伤情诊断结论以医院诊断结论为准。)后于2023年11月4日0时10分(经实地调查,在洛阳市中心医院病例复印件资料中不仅没有《病危通知书》归档,而且记载有3个出院时间)郭建伟家属要求出院,住院医师告知家属患者目前住院治疗的必要性,以及出院可能带来的后果等,患者家属仍坚持自动出院,经请示上级医师,家属签署知情文件后予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病情危重,建议继续治疗。2023年11月4日凌晨1时17分(经实地调查,资料记载有3个死亡时间),郭建伟在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护庄村6组的家中死亡。 郭建伟同志所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