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18日受理了汝阳县远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的宋豫辉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宋豫辉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为确保工伤认定公平、公正,现将职工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为五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与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养老保险管理股联系。
举报电话:0379--68236798
2024年12月31日
拟认定工伤职工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名称:汝阳县远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宋豫辉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0326198712100011
事故简述:2024年9月26日下午18时15分左右,汝阳县远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汝阳县公安局的员工宋豫辉从汝阳县城关镇城东村警务室到汝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二楼办公室上报材料时,突发不适称其有点头晕,同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24分许,120医务急救人员到达汝阳县城关镇派出所二楼办公室现场,进行院前急救,随后被送至汝阳县人民医院(紫罗院区)救治。被汝阳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诊断为:1、脑干的脑内出血;2、小脑的脑内出血;3、继发性脑室出血;4、中枢性呼吸衰竭;5、吸入性肺炎;6、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7、肝功能损害;8、高脂血症;9、高胆固醇血症;10、消化道出血;11、进食障碍。(诊断结论以医院诊断结论为准) 入院后急诊行开颅去骨瓣减压术+脑内血肿清除术,2024年10月13日20时办理出院手续,医嘱建议继续治疗,于2024年10月14日早上06时19分在汝阳县城关镇伊阳新村318号家中死亡。宋豫辉同志所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